一、繼承人申請繼承存款應請提示:
1.存摺、存單或未開立之空白票據。
2.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除戶之戶籍謄本、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
4.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如含記事欄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5.全體繼承人持身分證(正本)。
6.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三個月內)。(本人親自到場免附印鑑證明)
7.填具存款繼承申請書(由本會提供)。
二、繼承人因事無法親自辦理可委任他人代辦,除應備上列文件外,另須檢附:
【下載:繼承存款委任書】
(1)居住國內者:蓋妥印鑑之存款繼承委託書。(印鑑係指戶政機關印鑑證明之印鑑)或委託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委託書。
(2)旅居國外者:經當地我國駐外機構簽署或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
2、委託人身分證(正本),若身分證提示影本須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印鑑 。(印鑑係指戶政機關印鑑證明之印鑑)
3、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4、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三個月內)。
三、繼承人抛棄繼承,應附經法院准予備查之拋棄繼承備查函。
四、存款人單身在臺且無繼承人:
1、榮民: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遺產管理人」辦理手續提領管理。
2、現役軍人: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為「遺產管理人」辦理手續提領管理。
3、其他:由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檢具相關文件向本行辦理手續提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