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存款開戶資格】
1.
定期存款開戶無資格限制,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一個月,最長以二年為限;存款期間,按月單利計取存款本金;存款到期之前,存戶如需用款,存款人本人可持存單向簽發單位申請質借,或依歸定申請中途解約。
2.
定期儲蓄存款開戶限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以二年為限;定期儲蓄存款依式不同可分為零存整付、整存整付、整存零付以及存本取息儲蓄存款。
3.
存單存款利率均為機動利率。
一、應攜帶之證件
1. 個人戶:本人攜帶身份證及印章。
2. 公司戶:負責人本人攜帶身份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件及印鑑。
二、存單續存
1.
定期存款逾期轉期續存或逾期轉存定期儲蓄存款,如預期一個月內可辦理續存手續,始可依原存單到期日續存,新存款利率以原存款轉存日牌告利率為準。
2.
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期續存,如預期二個月內可辦理續存手續,始可依原存單到期日續存,新存款利率以原存款轉存日牌告利率為準。
三、自動轉期
凡持本會之定期存款、整存整付或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到期時,存戶欲將存款自動展期續存者,可依規定辦理自動展期手續;自動展期期限,一年以下定期存款,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自動展期以五次為限,二年期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以二次為限。
四、中途解約
依實際存款期間區開利率八折計算,存款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
五、存單掛失及印鑑掛失/更換
請先辦理掛失止付,再依程序申請更換印鑑、補發新存單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