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人限農保被保險人本人)
一、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致身心障礙者。
2.
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二、給付標準:
1.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2.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219個障礙項目、15個障礙等級。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1,200日,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30日,按目前農保每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換算1日為340元,最高可給付408,000元,最低為10,200元。
三、給付例外:
(一)農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不受治療滿一年之限制。
1.
截肢、腎臟、脾臟切除或婦女未滿45歲摘除兩側卵巢或子宮者(傷口癒合即可申請)。
2.
經醫院診斷需長期血液透析治療(洗腎)者一經診斷確立即可申請。
(二)聽力、視力因老化導致障害或無診療記錄者無法申請給付。
(三)非會員年滿65歲加保滿八年之農保被保險人,申請給付時,土地可不受0.1公頃以上之限制。
註:
1.X光檢查者,須附X光照片。
2.因尿毒洗腎申請殘廢給付,以農保被保險人初次血液透析日期為審定殘廢日,並據以計算2年請求權。
▲農保喪葬津貼
一、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二、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5 個月 (153,000 元)。
三、 請領手續:
請領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一、
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二、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三、
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配偶或2等親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可免附支出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惟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
四、
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四、 申請流程:
將申請書及文件資料交由農會>>農會蓋章後郵寄勞保局>>勞保局審查核准後,將核准給付金額匯入申請人賬戶
▲農保生育給付
一、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1.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
二、 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1.
分娩或早產者(死產比照早產規定),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個月( 20,400 元)。
2.
流產者 , 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 個月( 10,200 元)。
三、 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嬰兒 出生證明書或戶口名簿影本(應載明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日期)。
3.
流產、死產者 , 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4.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5.
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